手机被收缴,高中生攀爬教学楼阳台坠亡
学校是否担责引争议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韦成
高中生在自习课时玩手机,老师按校规收缴手机后,学生竟攀上教学楼阳台飘檐不慎坠楼身亡。收缴手机与坠楼事件之间是否有关联?谁该为此事负责?柳州市两级法院对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审理后,给出了答案。
手机被收缴,高中生坠楼身亡
吕琳是融安县某中学高二的学生,非周末时间她住校学习生活。
2021年1月16日下午,吕琳等学生在教室自习。值班老师到教室巡查时,发现吕琳在玩手机。老师要求吕琳上交手机遭拒后,拉吕琳起身站在课桌边,从抽屉里找到手机予以收缴。此后,老师按校规对吕琳及收缴的手机进行拍照,注明班级、姓名后将图片发送到学校老师管理微信群,然后要求吕琳继续自习。
当时,吕琳看起来情绪很稳定。老师在教室窗外认真观察,看到吕琳没有异常后离开。
不料,几分钟后,吕琳突然离开教室,跑上教学楼空置的6楼西面走廊尽头阳台,攀爬栏杆登上阳台飘檐,在阳台飘檐上移动时不慎坠楼致重伤。
老师接到学生报告后,立即拨打120,将吕琳送到医院。几天后,吕琳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吕琳治疗期间,花费了13万余元医疗费,其中学校支付6000元。事后,学校向吕琳父母支付了丧葬费4万元。
父母诉学校,索赔55万余元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吕琳父母以学校未履行教育、管理义务为由,向融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55万余元。
法院查明,学校在新生入学时给每人发放的入学手册中,记载了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等,要求新生入学必读。老师收缴学生违规使用的手机,对违规学生及收缴手机拍照,发送图片到学校老师管理微信群,是融安县全县中学普遍使用的管理方法。
融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吕琳将手机带入教室使用,值班老师发现后对其训斥、收缴手机后代管,拍照发到学校老师管理微信群,是依法依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吕琳事后表现平稳,老师进行必要观察后方离开,继续巡值,已尽到合理的教育观察义务。吕琳突然跑出教室,上到教学楼6楼攀爬过围栏,在危险的飘檐上行走最终坠楼。事件的发生,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融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吕琳父母的诉讼请求。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吕琳作为在校生,在校期间接受学校全封闭管理。学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未对吕琳的学习生活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对吕琳的心理健康进行疏导,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吕琳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吕琳父母认为,事发时是星期六下午正常上课时间。从上课预备铃响到事件发生时,吕琳所在班级教室里没有老师维持秩序,学校严重失职。而且,老师不仅收缴吕琳的手机,还在全班同学面前粗鲁拉扯责骂吕琳,用手机拍吕琳面部。学校对学生违规使用手机的处理方式过激,不符合教书育人理念。老师收缴手机后,吕琳生气用脚踢坐凳,情绪波动大。老师没有及时针对吕琳进行必要的教育、安抚、疏导和一定范围内的监管,未对吕琳可能产生的心理压力有所预见,更没及时与班主任沟通,随时掌握吕琳的动向。学校管理不善,导致悲剧发生。
吕琳父母说:“教学楼阳台栏杆不符合国家标准,低于1.1米,且栏杆旁边没有禁止跨越的警示标志。在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学校没尽到有效及时的管理注意义务,没及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
学校辩称,不是学校的过错造成坠楼事件发生,学校已出于人道主义予以帮助,无需再承担责任。星期六下午是非正常教学时间,学生可以回家半天,21时前回校。按疫情期间管理要求,各年级各班级需要错峰离校。根据学校安排,低年级先离校,吕琳等待离校这段时间是在教室自习。学校规定自习课时间,学生在教室等待班主任发回代管的手机后,可以跟随家长回家。当时只有一部分值班老师在教室巡查,保证教室安静,学生安心学习,值班老师无偿轮流加班。值班老师不知道违纪学生姓名,用拍照方式通知班主任,是全县各学校多年来的通常做法。吕琳违规使用手机曾被处分,对学校的管理方式是熟知的。吕琳在教室玩手机被老师收缴时不配合,老师对其批评教育,并未责骂,收缴手机后还认真观察,发现无异常后才离开。
学校称,教学楼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不存在隐患。学校是一所高中,学生至少有15岁,教学楼走廊栏杆上不用做保护式封闭,更不用张贴警示标志。高中生对跨越6楼栏杆危险性的认知没有任何问题。吕琳年满16周岁,是有意识跨越栏杆。教学楼6楼空置,还没安排班级上课。当时没有同学发现吕琳举动异常,更没人发现吕琳上到6楼并走到栏杆外。
教育措施未明显过当,学校不担责
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虽负有保障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确定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控制能力相适应。
吕琳作为在校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老师发现吕琳自习课时使用私自藏匿的手机,要求吕琳上交并收缴。按学校日常管理惯例,对吕琳拍照上传到年级老师管理微信群等,并未超出其教育、管理职责范围。老师对吕琳教育后,吕琳表现并无异常。吕琳离开教室跑上教学楼6楼阳台事发突然,不能苛责老师对吕琳批评教育后及时疏导。
吕琳作为年满16周岁的高中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攀爬6楼阳台的行为应明知其危险性及禁止性,应对该事件后果有预判有认知,却仍实施这一危险行为,导致坠楼后救治无效身亡。纵观整个事件经过,学校采取的教育措施不存在明显过当之处。
吕琳父母认为学校阳台栏杆低于1.1米、没在楼道设置警示标志,但这些都不必然导致吕琳坠楼的发生。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吕琳故意为之。因此,吕琳父母要求学校对吕琳坠亡承担侵权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不久前,柳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判后语:
教育机构、教师在对学生不当行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应坚持合法原则,立足教育目的,按《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开展校规校纪修订工作,力争实现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防范、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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