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 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 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 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 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益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
1、财产权:金融消费者在购入金融产品以及接受金融服务时,有权不受威胁或损害资产。
2、知情权:金融消费有权知晓购入以及接受金融产品的真实情况。
3、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购进或接受金融产品。
4、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享有公平、平等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购入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赔偿人身、财产损失,但自愿承担已指明的风险造成的损失除外。
6、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接受金融消费知识教育,当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时,要懂得如何维护等专业知识教育。
7、受尊重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有尊重个人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8、信息安全权:金融消费者有保护自己的基本信息和金融信息不被金融机构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散布的权利。
什么是金融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