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
第九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严禁使用汽车、拖拉机轮胎等易爆材料摩擦、拖拉、扫扫。
第十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严禁在居住场所内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文名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
修改日期2012年7月17日
下发机构公安部
规定编号第107号
修改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