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更名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负责本市促进就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本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政府部门。
官方网址是:htt:rsjbeijinggovcn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文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北京市
类型政府部门
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职责调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北京市人事局、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社保局。
2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3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三)划出的职责
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四)转变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本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职责,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3加强统筹本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职责;减少直接管理的引进外国专家数量,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社保局设3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外事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1]
(二)研究室
承担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
(三)法规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申报工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统计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并对外发布统计数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宏观决策统计分析系统建设;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职位管理处
拟订本市公务员职位分类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以及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的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和任职资格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市政府授权管理的领导人员任免手续。
(六)考试录用处
拟订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规定;组织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公务员登记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考核奖惩处
拟订本市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的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等规定,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及各系统表彰、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目标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相关工作。
(八)教育培训处
负责本市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九)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拟订本市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来京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因公赴国(境)外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项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专项经费资助的重点外国专家聘请计划审批并指导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对外交流和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组织拟订本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促进城乡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就业、失业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关停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协调、指导。
(十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拟订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二)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本市和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流动调配处
拟订吸引外埠人才、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政策以及高端人才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才余缺调剂和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拟订解决夫妻分居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政策范围内各类人员的调京、家属农转非以及知青安置遗留的有关工作。
(十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大学生村官处)
拟订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负责离校后北京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拟订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创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五)职业能力建设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本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指导实施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及职称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并指导实施;按照职责分工,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十七)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
拟订本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家高层次专业技术后备人才的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
(十八)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本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九)劳动关系处
拟订本市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工时、休息休假标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办法;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二十)公务员工资福利处
负责本市公务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公务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离休、退休政策;负责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审核统发工作;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管理工作;承担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分析、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以及市级机关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工作。
(二十一)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
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核定与管理工作。
(二十二)职工养老保险处
拟订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及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二十三)居民养老保险处
拟订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的具体政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则和流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十四)医疗保险处(公费医疗办公室)
拟订本市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医疗保险救助工作;负责核定本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人员资格及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工作。
(二十五)工伤保险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本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组织社会力量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相关案件;监督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机关专项经费及所属单位审计工作。
(二十七)调解仲裁处
指导协调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政策措施;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有管辖争议的案件;负责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十八)信访处
负责依法接待处理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并研究提出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调查群众反映的特殊困难,提出解决意见;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矛盾排查与调处工作。
(二十九)财务处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三十)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安全保卫、统战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人员编制市人力社保局机关行政编制2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33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61副。
其他事项(一)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拟订;在京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在京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对劳动监察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由其所属的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处)承担。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领导信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张欣庆同志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工作。
分管信息中心。
孙彦同志负责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
分管职工养老保险处、居民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公费医疗办公室)、工伤保险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退休职工活动站。
宋丰景同志负责人才、事业单位管理与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兼新闻发言人。
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家与博士后工作处、流动调配处、人事考试中心、宣传中心、科学研究所、人事管理研修中心。
张祖德同志负责就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处(大学生村官处)、农民工工作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劳动服务管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杨晋京同志负责公务员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考试录用处、考核奖惩处、教育培训处、职位管理处、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陈蓓同志负责工资、引智和职业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公务员工资福利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干部度假疗养中心。
李淑萍同志负责党务、政务、财务、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机关党委(工会、团委)、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办公室、研究室、规划统计处、财务处、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戚亮同志负责纪检监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纪检监察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行风办。
联系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桂生同志负责法制、仲裁与维稳、军官转业安置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法规处、劳动关系处、调解仲裁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处)、信访处、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服务中心、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电话咨询中心。
任建新同志协助张祖德同志分管人力资源市场处、农民工工作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齐庆国同志协助李淑萍同志分管财务处、规划统计处、机关事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