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业部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将农业部的草原防火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农业部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农业部。
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
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制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 *** 宣传。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 *** 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 *** 、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第三章登记审批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的主要职责
(二)拟订种植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种植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种植业标准化生产;拟订种植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等主要农产品产需调控和品质改善建议。
(五)提出种植业科研、技术 *** 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 *** 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主要农作物高产创建工作,指导种植业技术 *** 体系改革与建设。
(六)组织监测发布植物疫情,组织农情调度;参与种植业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七)负责种植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种植业灾情,组织救灾备荒种子等储备和调拨,提出种植业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种植业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负责耕地质量管理,指导科学施肥;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改良的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运用工程、农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拟订节水农业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组织农作物品种审定;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种质资源进出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负责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考核管理等工作。
(十一)负责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编制种植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三)起草植物保护与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植物检疫审批;承担《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履约工作;承办签署 *** 间植物检疫协议的有关工作;承办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及禁止入境植物名录的制定和发布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
(十四)组织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指导科学用药。
(十五)开展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